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24招生章程已发布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,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院校,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、新模式于2004年创办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二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制定招生政策、确定招生计划,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。
第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负责学院日常招生工作。
第三章 招生计划
第四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、办学条件、学科要求、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。
第五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。
第四章 录取规则
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执行国家规定的录取政策,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七条 学院根据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,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或顺序志愿投档。
第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,按照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的原则安排专业,不设专业级差。
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。
第十条 学院认可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。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,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,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。
第五章 收费标准
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、住宿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,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,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三条 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预计在2月底公布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十六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拥有两个办学地址。